原告中国x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支行行,住所地(略)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男,该行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祖湘,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组,身份证号(略).
被告严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组,身份证号(略).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组,身份证号(略).
被告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组,身份证号(略).
被告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组,身份证号(略).
被告饶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组,身份证号(略).
被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组,身份证号(略).
被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组,身份证号(略).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组,身份证号(略).
被告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组,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支行行与被告黄xx、严xx、黄xx、蔡xx、熊xx、饶xx、吴xx、黄xx、黄xx、于xx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支行行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申请,要求对被告黄xx、蔡xx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支行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黄xx、蔡xx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某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