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被告何某,男。
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某嫔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邓启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