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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

被告何某,男。

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某嫔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邓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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