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7月19日凌晨硎唬姹烁尤局贾锪竿税尤嘀秤眩幸膛┬ⅲ臁持髂恚噶Π泶├玻巳苋链曛侨爻庀惩缟獂逑洗I锱樘胱谌目坏鲆礁∩铣桑竿税尤嘀秤⒛臁持髂妹嬗硭拇獾职⑹稀⒗⑶稹悠茸さ吖毒滦湎贡餮钠绲⒌笳珊貌庞头⒂稹恫刃频灯浠贡餮钠降ǚ媒谥糜Ω拇┑夤惩缟x溪村X村民生产、生活用电的正在使用中的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线(价值4864元)盗走,被告人钟某负责望风。事后,被告人钟某等人将盗得的铜芯线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人朱某珍(已判刑),被告人钟某分得赃款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