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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李某、李某与被告陈X、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乡县X乡X村X组。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乡县X镇X村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X镇官陵湖居委会X号。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安乡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乡县X乡X村X号。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乡县X乡新ER口村X号。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原告李某、李某、李某与被告陈X、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李某、李某与被告陈X、黄某就其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李某、李某、李某与被告陈X、黄某达成了协议:被告陈X赔偿上述原告丧葬费、误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5000元,即签订协议时给付现金80000元,余额15000元由被告陈X的叔叔陈某军担保,于2012年农历年底前偿清,如到期不予偿还,则由被告陈X加倍偿还,仍由陈某军担保。被告黄某赔偿上述原告丧葬费、误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000元,已付10000元,余额10000元于2013年底前付清,否则,被告黄某加倍偿还。上述原告诉请的损失余额,被告陈X、黄某不再负责赔偿,原告自愿放弃。上述原告因此撤回本案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李某、李某撤回对被告陈X、黄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52元,减半收取3676元,由原告李某、李某、李某承担。

审判员张扬请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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