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东介组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介北组村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某某所有的无牌照“隆鑫”牌汽油三轮车予以扣押、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郭某某所有的无牌照“隆鑫”牌汽油三轮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汤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