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郴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2011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吴某和某某(在逃)在郴州市X路娱乐先锋游戏室经过商量决定抢劫他人钱财。2011年12月2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吴某和某某来到郴州市X区X路人人乐超市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看到被害人刘某丁独自一人走在路上时,便尾随被害人刘某丁到民生路鸽子王饭店北侧一巷子内。某某冲上前去,用一只手捂住被害人刘某丁的嘴巴,另一只手拿匕首架在刘某丁的脖子上,威胁被害人刘某丁说如果叫就用刀捅死她。被告人吴某上前抢走了被害人刘某丁的挎包,从挎包内搜出30元现金。在从被害人刘某丁身上未搜到其他物品的情况下,二人逃离现场又来到人人乐超市附近继续寻找作案目标。29日凌晨1时许,二人看到被害人黄某某正拿着手机打电话,便尾随被害人黄某某到龙泉路X村X巷子内。某某冲上前去,用一只手捂住被害人黄某某的嘴巴,另一只手拿匕首架在黄某某的脖子上,要被害人黄某某把钱交出来,被告人吴某上前抢走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个手机、一个黄某戒子、一个铁戒子。29日上午9时,被告人吴某和某某将抢来的黄某戒子以1005元的价格卖给北湖市场附近的一个当铺。被告人吴某分了400元钱。经鉴定,被抢劫的黄某戒子价值1415元。
2011年12月3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吴某和某某到郴州市X区X路帝国大酒店附近时,被被害人刘某丁认出。被害人刘某丁的丈夫和弟弟将被告人吴某抓获扭送到郴江派出所,某某逃跑。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黄某戒子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退赃和赔偿了损失共计2000元给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刘某丁、黄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已查明被告人吴某具有下列量刑情节:1、抢劫一次,抢劫数额较大;2、抢劫二个被害人;3、使用危险械具抢劫;4、认罪态度较好。据此,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之间判处刑罚且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除充分考虑公诉机关已查明的量刑情节外,另考虑被告人吴某具有退赃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故对被告人吴某量刑可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之下。综上,对被告人吴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炜
审判员田海斌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马文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某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某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