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SS、张X,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X。
委托代理人王OO。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SS、张X,被告王某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OO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自2007年开始双方经常吵架,2009年11月因家庭琐事被告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轻伤。之后被告对原告还实施过几次家庭暴力,2011年11月原告借故外出,与被告分居至今。现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结婚以来一直感情很好。由于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对原告很好,给原告开理发店、接送原告上下班,被告很珍惜这次婚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琐事曾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发生家庭暴力。目前被告身患多种疾病,现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4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1月原告离家在外居住。嗣后,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2012年1月,被告经检查患有左肾萎缩、积某、囊肿,先天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并行左肾切除手术。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是难免的,自己做的不好的、不对的地方可以改正,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互相理解与关心,相濡以沫,共建美满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之间并无太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均应互相珍惜。被告表示其愿意改正不足,原告亦应对被告谅解,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请。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互相关心与体贴,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共建和谐美满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磊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