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双峰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路X号,系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干部。
被告王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凌某,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王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财产保全某500元,由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周某遐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禹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