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匡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匡某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匡某负担。
审判员侯思平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