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黄浦区X路X号X室。该公司法律专员。
委托代理人:张春丽。该公司法律专员。
被告:广州利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路X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利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3130元,由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幼吟
审判员穆健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陆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