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丁,又名刘X,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丁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丁在郑州市X镇胡庄木器长宿舍,用钳子撬开被害人陈某的门锁进入其房间,将其放在房间床铺上的一本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被害人陈xx的陈某、证人陈某、马某、攀某、郭XX的证言、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自述材料,报案材料、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出某、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丁认罪态度较好,有前科。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某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春燕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