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村X号。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刘某丁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称已与被告刘某丁某安乡县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遂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黄迪松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