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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丁与胡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2—X号。

被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1年12月9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胡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刘某丁与被执行人胡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世辉

审判员刘某丁秋

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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