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第一针织厂医院退休职工,住西安市X村医院楼XX层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栗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区X街X路陕棉十厂二村XX号楼XX单元XX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XX与被执行人栗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77.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栗XX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某平
执行员王昆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