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同居关系析产、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的(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立案后,于2011年1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于2012年3月22日履行了全某义务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某阳
执行员张继荣
执行员刘某尧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