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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杨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民二终字第55-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又名曹某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湘莲,衡阳市雁峰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湘骅,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黄某乙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清莲、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湘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黄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某某在一审审理期间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曾超为法院的在职法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且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9)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1600元,退还给上诉人曹某某、原审被告黄某乙。

审判长唐崇高

审判员吴雪峰

审判员罗源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素

打印责任人唐崇高校对责任人刘素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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