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
被执行人:李x,女。
本院在执行张某诉李x婚财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