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罗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鲁某与被告西安罗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某诉称,2009年1月,其给被告供应机油和润滑油。2011年4月,被告向其出具23万元的欠条一张,后其向被告主张其该款,被告迟迟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出具的欠条系罗某个人书写,没有加盖被告的公章,且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罗某书写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本案主体资格有误。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鲁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辉
代理审判员赵新
代理审判员相帆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