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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袁XX买卖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

负责任人夏XX,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市荷塘区XX村XX栋XX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袁XX买卖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合解协议并已交付执行标的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二0一0年二月九日作出的(2010)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建胜

审判员伍狄

审判员陈程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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