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醉酒后驾驶豫x红色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沿荥阳市X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站前路X路交叉口处时,被荥阳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程某的血醇含量为173.6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期二日予以折抵,即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