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益阳市通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威,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勇,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己,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省益阳市通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庭审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湖南省益阳市通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万元(2012年3月21日之前已经支付部分不包含在40万元之内)。
二、其他无异议。
三、本案案件诉讼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被告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00元。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熊乾坤
代理审判员汤洪兵
人民陪审员昌杜敖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蔡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