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号码:x。
被告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詹某诉被告周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险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丁于2012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詹某借款本金14500元,剩余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3年2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詹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宁险爱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