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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业与被执行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业。

负责人张某。

被执行人某某。

法定代表人朱某丙,该厂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2)怀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某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2)怀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全某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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