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凌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郭XX与被告凌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爱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凌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原告的医药费、法医鉴定费、住院补助、护某、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后期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33240元,全某由被告负责承担。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