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8月22日主动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9日、10日,被告人侯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李××、王××、樊××将邵店乡前杨幼儿园南侧责任田内的杨树采伐89棵,经认证,被采伐杨树活立木蓄积17.995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于2011年8月22日主动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王××、王一×、郭××、王二×等人的证言,上蔡县X乡X村西南责任田内所植林木采伐情况的认证书,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侯某主动投案的证明,上蔡县X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7.99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侯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武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