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文超,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鞍山市昌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无业。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X街X委X组。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X街X组。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23时15分,谭广利驾驶吉x号立威牌轿车沿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安乐街路口时,遇伏成惠驾驶辽x莺锝拼闻到沙蚨飨形恍潦酥Υ桑谟酚闾隼雍w望,致使谭广利所驾车前部与伏成惠所驾车右后部相接触,使辽x号捷达牌轿车内乘客刘少君、方文超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25天,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发生医疗费共计6565.32元,被告吕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
另查:被告吕某某系肇事车辆吉x号立威牌轿车车主,被告吕某某与谭广利系朋友关系,肇事时谭广利是向吕某某借用的车辆。被告吕某某于2009年1月8日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保险期间是2009年1月9日至2010年1月8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00元、误工费1875元、护理费1250元,共计4625元;
二、被告吕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65.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扣除被告吕某某已经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实际给付原告3315.32元。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被告吕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小红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