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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抢夺于2012年1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2年2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一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蒋某在本市X路西段大相国寺门口抢夺被害人张××黄金耳环一对,价值1430元,后逃跑时被抓获。案发后,耳环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胡某×、胡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公民私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夺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4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云娣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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