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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要求宣告邱某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喻某。

被申请人:邱某。

申请人喻某要求宣告邱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喻某述称,被申请人邱某于1996年12月离家至今未归,故申请宣告邱某死亡。

经查,邱某,系申请人喻某之女。1996年12月,邱某离家至今下落不明,经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21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邱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邱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1996年12月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十五年,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邱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邱某死亡。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350元由喻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琴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梁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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