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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与被告腾某某,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大型厂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陈军,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某某,曾用名:腾某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X-X号。

被告: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X-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腾某某系表兄妹关系。被告腾某某于2008年春节前后几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后原告偿还x元。2008年11月3日被告腾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此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欠款,被告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腾某某、侯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欠款6000元,2010年8月31日前还款x元,2010年12月31日前还款x元,余款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

二、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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