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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与科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4-06-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482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实验中学特级教师,现已退休,住(略)。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某市第25中学高级教师,现已退休,住(略)。

上列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被告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宋朝武,北京市嘉诚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科学出版社社长助理,住(略)。

被告龙门书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李某某诉被告科学出版社、龙门书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期间,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龙门书局系被告科学出版社的副牌,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本案被告仅应为科学出版社。二原告据此于2004年6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对龙门书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李某某撤回本案对被告龙门书局的起诉。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ΟΟ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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