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现在家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乐东九所中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在家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车建国,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某某,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在家务农,住(略)。
原审第三人陈某乙,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在家务农,现住(略)。
原审第三人符某某,男,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在家务农,现住(略)。
上诉人邢某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武雪丽
代理审判员李雪茹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符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