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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王某某合伙纠纷案
时间:2001-09-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民终字第298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现在家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乐东九所中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在家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车建国,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某某,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在家务农,住(略)。

原审第三人陈某乙,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在家务农,现住(略)。

原审第三人符某某,男,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在家务农,现住(略)。

上诉人邢某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武雪丽

代理审判员李雪茹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符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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