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罗XX,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票面金额为172900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X月X日,到期日为2012年X月X日,出票人为重庆市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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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范云飞
代理审判员李明刚
代理审判员王冲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万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