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略),居民。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5年1月17日在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女儿徐某某。由于双方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打架吵闹,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只能诉求法律,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判令婚生女的抚养权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亦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有三人沙发X组、34寸
TCL彩电1台、海尔洗衣机1台、席梦思床1张、联想电
脑1台,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结婚证、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郭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三人沙发X组、34寸TCL彩电1台、海尔洗衣机1台、席梦思床1张、联想电脑1台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及孩子各自的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柴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