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
本院于2004年7月1日受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委托的网页制作公司,已经就侵权事实向原告承担责任,于200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人民陪审员谢小勇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