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某、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姚某、第三人刘某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原告段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汪某某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