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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杨某诉王某戊、王某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丙

原告王某丁

委托代理人杨某祥,安阳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戊

被告王某己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铜冶镇政府干部。

原告王某丙、杨某诉被告王某戊、王某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二原告及代理人和二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丙、杨某诉称:1995年二原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本村西南洼东坡地1.72亩。2009年安阳鑫龙煤业集团红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征用土地时征用了二原告的土地。但是经村委会干部之手,却误将二原告应得的土地补偿款给了二被告。二原告找二被告追要时,却遭到二被告拒绝。故起诉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二原告征地补偿款43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戊、王某己答辩称:土地是当时分给了二被告,故土地补偿款不用返还。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是夫妻,二被告也是夫妻。双方系亲属。1995年西柏涧村分地,二家共同分得了本村的三块地,分别为西沟东坡地(双方争议土地1.72亩)、蛤蟆沟地(0.68亩)、水库南岸地(0.51亩)。蛤蟆沟地于1998年登记在原告王某丙名下。水库南岸地于同时登记在被告王某戊名下。。西坡东沟地未登记,该土地属于自然条件不好不利于耕种的土地,双方对该土地的权属没有明确的约定及进行登记,也均没有对该土地进行稳定持续的耕种及管理。2009年安阳鑫龙煤业集团红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西柏涧村的土地,二原告的蛤蟆沟地及双方争议的西沟东坡地被占用。蛤蟆沟地的补偿款经村委会由二原告取走,西沟东坡地的补偿款(43000元)经村委会由二被告取走。

以上事实有二被告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二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争议地属自然条件不好的土地,双方原先均未在意。现在被企业征用,却让本属亲属的双方反目成仇,实属不该。争议地的补偿款已由村委会发给二被告。二原告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对争议土地的权益,故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王某丙、王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杰

人民陪审员任慧亮

人民陪审员付安福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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