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魏某,曾用名魏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3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8日,原、被告生一男孩取名魏某,现随被告生活。因原、被告性格各异,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6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有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胡某,系原告姐姐)2000元。2011年12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任红刚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胡某与被告魏某离婚;
男孩魏某由被告魏某抚养,由原告胡某每年付给被告魏某孩子抚养费2000元(付至孩子18周某止,2012年度孩子抚养费于调解生效之日付清,2012年度以后孩子抚养费每年9月1日前付清);
夫妻共同债务2000元,由被告魏某负责偿还;
原告胡某个人财产(依财产清单为准)留归被告魏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1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永平
人民陪审员雷法学
人民陪审员姚学仁
二○一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