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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与张XX等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闫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房屋折价款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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