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文盲,农民。2012年1月3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张XX的儿子熊X被本村的黄X、黄某故意伤害致死。张XX多次到黄X家闹事,要求解决相关事宜,未果,2012年1月3日早晨8时许,再次来到黄X家,因黄某无人,遂将柴草放入黄某的陕x时代轻卡货车驾驶室内,用打火机点燃,将该车烧毁。经鉴定,被烧车辆损失价值总计161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公民报警求助受理、处理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车辆烧毁照片、报案材料、破案报告书;2、被害人杨某陈某乙;3、证人黄某、石某、陈某乙、陈某丙证言;4、价格鉴定书;5、被告人张XX的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价值161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某鹏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慧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