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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朱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因双方在深圳打工期间没有积蓄,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08年7月两人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经我多方寻找没有音讯。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朱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期间认识,2003年12月19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刘某X,2005年4月29日在户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7月份双方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在其娘家等地多方寻找,没有音讯。另查,被告离家后,孩子一直随原告方生活。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该案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书、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已离家出走3年多没有音讯,故应视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因被告离家出走后,孩子一直随原告方生活,故孩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酌情给付孩子抚养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朱XX离婚;

二、孩子刘某X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朱X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从2012年5月1日起到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年6月30日前给付上半年抚养费,12月30日前给付下半年抚养费);

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千延景

审判员杭锋

代审判员白纯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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