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杰,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三维伟业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郭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郭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徐州三维伟业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如上诉人郭某某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