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女。
被告薛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3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共计价值为42770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20000元,剩余22770元至今未还,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2770元。
被告薛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被告薛某从原告王某处购买汽车配件,共计价值为42770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20000元,剩余22770元至今未还,故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及时偿还所欠原告货款,致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应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应偿还所欠原告王某款22770元。于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志强
审判员王某东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姚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