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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娄某与被申请人信阳豫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信阳豫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某乙,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金凯,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娄某与被申请人信阳豫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0)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2月26日,娄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娄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查明某甲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公;2、原审法院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将本案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对待,显然不当。申请人系信阳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消费代表,其在被申请人处的消费行为应由龙兴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而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付款责任,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信阳豫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某甲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申请再审人娄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娄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红莉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冯卫疆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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