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某,男,汉族,######出生,无职业,。
被告邵某,男,汉族,######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于2012年2月9日受理了原告单某与被告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志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1年6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处,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500元。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500元及利息。被告同意延期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邵某于2012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单某1500元。如逾期未给付,被告邵某加付1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邵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志林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