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毕某玲与广州新华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纠纷案
时间:2004-10-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3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某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X镇X路X号之二101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华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X镇X路X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蓝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怡、陈某某,均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穗丞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X镇公益大道X号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洪某甲,经理。

原审第三人:洪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洪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毕某玲因拍卖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4)花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毕某玲于2004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毕某玲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上诉人毕某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江志文

代理审判员赵卓丰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某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