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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许永x犯非法猎捕、杀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识字,农民。陕西省宁陕县人,2010年2月4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3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永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宁陕县人,农民。2010年2月4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许永x犯非法猎捕、杀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许永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许xx于2009年12月间,在本村燕沟内,使用钢丝套猎捕、杀某野生动物斑羚(麻羊)一只,以160元出售给许永x斑羚腿胯2个,其余自食或送于某人。

二、被告人许xx、许永x于2010年元月间,在本村三缸河蒿枝坪内,埋设钢丝套捕杀某生动物鬣羚一只。分割6块,藏匿许永x家中,除部分被其共同食用外,所余3块被公安机关查获。

三、2010年元月间,被告人许永x在本村凤凰嘴砭子湾内,使用钢丝套捕杀某生动物小麂一只。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被杀某的野生动物皮张、头骨等遗骸。经野生动物部门鉴定,被猎杀某野生动物斑羚、鬣羚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麂系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许xx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被网上追逃,于2011年10月31日在杭州市X区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许永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报告,抓获被告人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查获之赃物及照片,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付某、陈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非法猎捕、杀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许永x非法猎捕、杀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xx、许永x所犯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犯非法猎捕、杀某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许永x犯非法猎捕、杀某、收购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孟选民

代理审判员郝海荣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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