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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xx、陈xx借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城固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xx,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城固县谢某井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李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陈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城固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xx、陈xx借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峰和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固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李于2009年11月17日经被告陈xx担保在我联社谢某井信用社借某3万元,约定期限4个月,月利率为6.9‰。借某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我方多次催要无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xx偿还借某3万元及应付利息,并由被告陈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xx辩称,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请法院裁判。

被告陈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被告李xx因工程修建经被告陈xx担保与原告的谢某井信用社签订借某合同,2009年11月17日依据借某合同给原告的谢某井信用社立据借某3万元,约定期限4个月,月利率为6.9‰,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借某到期后,谢某井信用社同意延期至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本、息,借某延期后仍由陈xx签字担保。但到期后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催收无果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李xx的借某申请、借某合同、借某、信用社放款凭证、被告陈xx的担保签字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xx与原告的谢某井信用社签订的借某合同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李xx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被告陈xx为借某担保人,对该笔借某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xx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某3万元,并按借某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以上借某本、息,由被告陈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xx承担。暂由原告从预交费中垫付,待判决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桑健国

审判员:郑建东

审判员:李汉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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