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中市X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XX,男,农民。
本院受理申请人汉中XXX食品有限公司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室内物品无处堆放,无人保管,本案暂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