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女。
被执行人陈XX,男。
被执行人苏XX,女。
被执行人陈X,男。
被执行人杨XX,女。
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恢复执行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21000元,现已执行案件款21000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X,本次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陈XX的工资扣回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