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汉中XX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X,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杨XX,男。
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汉中XX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于201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一月内履行债务,而后在双方朋友的劝解、协商下,双方达成“由杨XX支付给汉中XX医药有限公司6万元,剩余款项不再追究的和解协议”,现汉中XX医药公司收到了购药款6万元,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准予申请人汉中XX医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罗炅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丁晓